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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胶卷 遭索赔10万元

添加时间:2013年12月30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因冲印店将自己精心拍摄的15个广告胶卷全部丢失,专门从事商业摄影的“a文化”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遂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部分经济损失10万元。
  记者昨天上午获悉,西城法院判决认为a公司未能证实其主要损失的存在,故最终判令冲印店赔偿经济损失1800元。
  2005年5月,a公司与一家客户签订合同,为该公司拍摄时装广告照片,拍摄费用1.55万。同时,这家客户又与一家电影公司及艺人签订合同,约定使用该艺人肖像权一年,并支付12万的费用。
  5月25日,a公司为该艺人在摄影棚进行了男装系列产品的拍摄。当晚,长期为a公司提供冲洗业务的冲印店派人取走了15卷胶卷。次日,因冲印店送货的摩托车被盗,15卷胶卷一同丢失。
  a公司称,由于冲印店的过错,造成该公司商业信誉受损,在与客户协商过程中,该公司采用现金方式赔偿了12万元,拍摄费也没有收取。考虑到冲印店的实际赔偿能力,最终决定索赔10万。
  对此,冲印店认为,a公司将胶卷交付冲洗时,并未强调是用于广告宣传的重要胶卷,也未提出保价服务。按照行业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只需按同规格胶卷的市场平均价格的五倍予以赔偿,即1800元。
  经过法庭调查,a公司称赔偿了客户12万元,但未能提供有力证据予以证实,比如包括正式发票或其他财务凭证。此外,a公司在此次广告拍摄过程中,摄影师交替使用了胶片相机和数码相机。
  法院认为,冲印店丢失胶卷显然构成违约,胶卷的丢失会给a公司直接带来商业利润损失及对其他方的赔偿,冲印店均依法应予以赔偿。而冲印店所提的赔偿方案属于行规,不属法律规定,不能直接以此确定赔偿范围。
  同时,胶片丢失并不等于无法交付照片,更不必然导致其客户无法使用艺人肖像权,a公司自愿赔偿客户12万元法律上并不禁止,且真实性不明,故冲印店只能在合理范围内对其进行赔偿。
  律师建议
  可事先约定保价金额
  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马国华律师建议说,消费者在冲洗重要价值的胶卷时,可以同商家书面约定好赔偿数额,或者对胶卷进行保价,由消费者支付一定的保价费(一般在3%以内),这样万一丢失胶卷,商家的赔偿责任就会非常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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