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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订书面合同 企业要担不利后果

添加时间:2014年7月28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2010年11月初,小吴托亲戚进了一家公司,当时没有签合同,进去后干的活很杂,工作岗位也不固定。最近,小吴想到自己已经工作大半年了,他多次找公司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事宜,想把工作岗位、内容、工资等各方面固定下来,可公司总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小吴想问,该公司迟迟不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人士表示,《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要求。
  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82条的规定,承担以下法律责任或不利后果:(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据此,小吴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向公司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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