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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

添加时间:2014年9月8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内容提示:

就业问题

社会保障问题

(一)就业问题

1.随军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家属,由驻军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按照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以行政调配为主的办法,根据安置任务和当地实际,合理制定分配计划,指定驻军所在地的有安置能力的接受单位安置。被指定的接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接收。

2.随军前无工作的军队干部家属,驻军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促进其就业。对年龄偏大、技能单一者,要给予重点就业扶助。

(二)社会保障问题

1.随军家属在驻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养老保险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成都军区联勤部《关于驻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0]54号)的规定办理。

2.随军家属在驻川部队内部所属企业就业的,其养老保险按照原省劳动厅《关于各类城镇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劳险[2000]41号)的规定办理。随军家属所在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参加养老保险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做好办理他们参加、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手续的工作。

3.非个人原因不能就业的随军家属,可允许其自愿参照个体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办法,按照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详见四川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军区政治部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2000年9月11日川劳社办[2000]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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