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3696921382
首页
律师简介
行业动态
法律法规
员工工资
劳动保障
劳动保险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劳动合同

行业动态法律法规员工工资劳动保障劳动保险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办案札记工伤鉴定劳动就业劳动安全用工制度养老保险精神损害医疗事故工伤赔偿合同赔偿国家赔偿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3696921382
联系人:孙华
福建 厦门

解除劳动合同对付的经济补偿金

添加时间:2014年10月2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1、 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鉴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4、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判人员的;
  6、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7、 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8、 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迫使劳动者辞职的;
  9、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迫使劳动者辞职的;
  10、 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迫使劳动者辞职的 ;
  11、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迫使劳动者辞职的 ;
  12、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作报酬的 ,迫使劳动者辞职的;
  13、 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4、 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696921382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