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3696921382
首页
律师简介
行业动态
法律法规
员工工资
劳动保障
劳动保险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工伤赔偿

行业动态法律法规员工工资劳动保障劳动保险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办案札记工伤鉴定劳动就业劳动安全用工制度养老保险精神损害医疗事故工伤赔偿合同赔偿国家赔偿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3696921382
联系人:孙华
福建 厦门

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担责

添加时间:2014年11月3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小王在寿光市一家大型机械公司从事锻压工作,2009年5月21日,在锻压汽车零件时被机床致伤,造成左前臂骨折。事故发生后,小王住院治疗21天,自己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13000元。2009年7月1日,小王自己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后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10级伤残。此后,小王因解除合同,享受工伤待遇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遂向寿光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要求机械公司支付工伤医疗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52000元。
  庭审中,机械公司同意给付小王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认为小王属于工伤参保职工,医疗费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拒绝支付医疗费。
  仲裁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小王发生工伤事故后,机械公司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30日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故而,小王在此期间内为治疗工伤垫付的医疗费理应由机械公司自己承担。
  最终,仲裁院支持了小王的全部仲裁请求,裁决由机械公司支付小王工伤医疗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52000元。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696921382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