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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

添加时间:2014年11月25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肖像权是公民对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肖像是指通过绘画、摄影、雕塑、录像、电影艺术等形式使公民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肖像权作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是包含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正确理解肖像权,应把握以下几点:
  1、肖像权的基本利益是精神利益。肖像权作为公民的基本人格权,所体现的基本利益,是精神利益。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最主要是保护肖像权所体现的这种精神利益。这种保护,包含公民对自己形象享有维护其完整的权利,有权禁止他人非法毁损、恶意玷污。与公民的名誉权等其他人格权一样,肖像权人对于他人歪曲、毁损、玷污其肖像的行为,都会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损害,对其作为公民的人格尊严构成侵害。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最首要的就在于保障公民人格尊严,保护肖像权所体现的这种精神权利。
  2、肖像权具有明显的经济利益。与公民的名誉权等人格权不同,肖像权所具有的物质利益,是肖像权所体现的一项重要内容。公民的肖像,往往具有一定美学价值,在市场上,这种美学价值能够转化为财产上的利益。享有肖像权,就可以获得财产上的利益。当然这种物质利益是由肖像权的精神利益所派生、转化的,带有附属的性质。但物质利益确实是肖像权的一项重要的内容,保护公民肖像权,就要对物质利益在内的全部内容予以全面保护。
  3、肖像权是公民专有的民事权利。一方面,肖像权的主体只能是特定的自然人,反映的是自然人的外貌特征,法人不享有肖像权。另一方面,肖像权具有专有性。首先体现在形象再现的专有性上,即公民享有是否允许他人再现自己形象的权利,以营利为目的或恶意丑化他人的形象而用偷拍、偷画等手段取得他人的肖像,是对肖像专有权的侵犯。其次是体现在肖像使用权的处分上,肖像使用权的处分,是指肖像权人对其肖像使用权的转让。肖像的取得与肖像的使用均专属于肖像权人行使,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擅自使用或者再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原则上都属于对肖像权的侵害。当然,肖像权的专有性是相对的,法律准许在一定的条件下使用公民的肖像,但是这种使用,必须有阻却违法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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