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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誉权

添加时间:2014年12月15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对企业名誉权用法律予以保护是伴随近现代经济发展提上日程的。我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企业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企业的名誉。”第 120 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名称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据此,所谓企业名誉权即企业名誉权,是指企业对其全部活动所产生的社会评价而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与公民名誉权相比,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企业名誉权的内容以经营形象为主。公民的名誉是指对公民的能力、品行、作风、思想、才干等方面的社会评价。内容强调的是个人的品行作风这一专属于自然人素质的名誉。企业名誉权的内容直接与企业的经济活动和生产经营成果相联,是伴随企业经营过程中通过自身的能动作用而塑造出的社会形象,即对企业生产经营能力、生产水平、资产状况、产品声誉、商业信用、成果贡献等因素的综合社会评价。
  (2)企业名誉与财产利益紧密相联。公民名誉权侧重于精神利益上的损害,财产性内容不大。而企业名誉权则与财产利益联系十分密切。企业名誉一旦遭受损害,将直接影响企业经营收入,导致产品滞销、交易关系中断,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
  (3)企业名誉权被侵害的方式以虚假宣传为主。企业名誉损害方式主要是虚假宣传或商业诋毁行为。通常是采用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以损害企业的商业信誉、商品名声或在报纸、电台等大众媒介上进行虚假不实或评论失当而损害企业名誉权。一般不会出现暴力侮辱等只能作为于自然人的侵害方式。
  (4)企业名誉损害后果不存在精神痛苦。企业名誉损害的后果是造成企业社会评价降低,但不可能使企业自身产生精神痛苦,而对公民名誉的损害则常常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和心灵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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