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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一刀切”不合法

添加时间:2015年2月16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于某(女)今年12月底即将满43周岁。按照单位的内部规定,女职工满43周岁,应办理内退。但于某的爱人没工作,孩子还在读研,家里需要花钱的地方太多了,况且她身体很好,从来没有耽搁过工作,于是她找到单位领导协商,想再工作一年,等到孩子毕业后再办理内退。谁知,领导以单位有规定,不好破例为由拒绝了她。
评析:其实,于某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1994年,针对部分企业在分流富余职工时,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强迫退出岗位休养(简称内退),剥夺甚至侵害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的问题,劳动部下发了《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259)。《通知》中规定: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应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因此,在办理内部退养时应当把握两个条件:一是必须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二是职工本人申请必须得到企业领导的批准,双方才可签订内退协议。于某的单位采取“一刀切”,要求女职工年满43周岁就要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既不符合相关规定中关于年龄的限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也不符合程序,应当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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