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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赔偿与争议处理

添加时间:2015年5月18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1.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3)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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