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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厦门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有关规定

添加时间:2015年6月9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一)组织机构
1.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组建
(1)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由当地政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办公室审批,审批程序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1998]8号文件执行。
(2)再就业服务中心建在企业,凡是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必须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较少的可挂靠在企业劳资部门。
(3)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建立签订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发放下岗证、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医疗)、转业转岗培训、再就业指导、统计分析等一系列管理制度, 保证中心工作正常、高效运行。
(4)企业要选派素质高、责任心强、熟悉劳动保障政策、具有较强开拓精神和协调能力的人员组成工作班子。停产企业的主要领导要担任本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主任,全力以赴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5)企业要千方百计广开门路,多渠道、多方式筹措资金,保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实现再就业的必要开支。
2.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1)会同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起与进中心的下岗职工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办理下岗待证件和有关手续;
(2)负责进入中心下岗职工的日常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3)负责编制经费开支计划,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各项基本生活保障金和再就业资金;
(4)按“三三制”的筹资原则,负责本企业应负担部分的再就业资金
的落实到位;
(5)负责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6)负责代缴下岗职工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依靠政府和企业组织下岗职工搞好生产自救;
(8)负责协调下岗职工和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
(9)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再就业指导、就业介绍等工作计划;
(10)负责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统计和报表工作;
(11)完成本企业和上级再就业管理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下岗职工再就业协议
1.企业向再就业服务中心输送下岗职工要办理正式交接手续。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应由职工本人、企业和再就业服务中心三方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藉此变更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其代办《河北省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证》。
2.协议内容
(1)协议期限(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未履行完的期限,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最长不超过三年);
(2)中心对下岗职工进行管理的基本要求;
(3)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及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4)提供再就业培训和再就业指导;
(5)终止、解除协议关系的条件;
(6)双方协商约定的其它内容。
3.下岗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应与其终止、解除协议,企业同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1)本人自愿解除协议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
(2)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尚未签定劳动合同,但与新工作单位有了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
(3)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已从事半年以上个体经营的;
(4)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其提供就业岗位的;
(5)协议期间违法违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拒绝接受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严重违反中心规章制度的;
(6)协议期满或在协议期间劳动合同到期;
(7)其它原因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终止协议的。
4.依据协议约定,中心与下岗职工解除协议时,中心要发给下岗职工解除协议通知书,并有下岗职工签字认可。企业依据解除协议通知书随之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协议通知书的具体格式和内容由各市再就业办制定。
(三)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1.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切实做好中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衔接落实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要按月或季向再就业管理机构申报所需再就业资金。再就业工作机构要及时审核拨付。中心要管理好用好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确保按月足额发给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做好代缴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工作。
2.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必须按规定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对不与中心签订协议的下岗职工,不支付其基本生活费。
3.再就业服务中心要按规定协调好下岗职工自愿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督促企业补缴欠缴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金,退还职工集资款,补发欠发的工资等。
4.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由原企业支付,一律不得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
(四)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
1.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是指为帮助下岗职工适应职业变化、增强市场竞争就业能力、促进其实现再就业而开展的以实用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
2.再就业服务中心要按照培训机构与劳动力需求结构相适应的要求,及时制定培训计划,并在政府指导和扶持下,采取个人自学、企业组织和社会帮助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实施培训计划。
3.再就业服务中心要按规定申报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计划。再就业资金对职工培训的补助,按照我省有关再就业政策执行。
4.再就业培训要做到内容、师资、场地、学时、费用、对象“六落实”和教学质量、培训纪律、考试考核“三严格”。
5.再就业服务中心可根据企业自身条件,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再就业培训:
(1)政府出资买断培训成果,由再就业资金出资,委托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培训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具有较完善的教学条件,且本企业再就业机会较多的,可采取自办的方式进行;

(一)组织机构
1.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组建
(1)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由当地政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办公室审批,审批程序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1998]8号文件执行。
(2)再就业服务中心建在企业,凡是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必须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较少的可挂靠在企业劳资部门。
(3)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建立签订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发放下岗证、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医疗)、转业转岗培训、再就业指导、统计分析等一系列管理制度, 保证中心工作正常、高效运行。
(4)企业要选派素质高、责任心强、熟悉劳动保障政策、具有较强开拓精神和协调能力的人员组成工作班子。停产企业的主要领导要担任本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主任,全力以赴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5)企业要千方百计广开门路,多渠道、多方式筹措资金,保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实现再就业的必要开支。
2.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1)会同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起与进中心的下岗职工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办理下岗待证件和有关手续;
(2)负责进入中心下岗职工的日常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3)负责编制经费开支计划,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各项基本生活保障金和再就业资金;
(4)按“三三制”的筹资原则,负责本企业应负担部分的再就业资金
的落实到位;
(5)负责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6)负责代缴下岗职工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依靠政府和企业组织下岗职工搞好生产自救;
(8)负责协调下岗职工和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
(9)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再就业指导、就业介绍等工作计划;
(10)负责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统计和报表工作;
(11)完成本企业和上级再就业管理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下岗职工再就业协议
1.企业向再就业服务中心输送下岗职工要办理正式交接手续。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应由职工本人、企业和再就业服务中心三方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藉此变更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其代办《河北省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证》。
2.协议内容
(1)协议期限(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未履行完的期限,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最长不超过三年);
(2)中心对下岗职工进行管理的基本要求;
(3)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及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4)提供再就业培训和再就业指导;
(5)终止、解除协议关系的条件;
(6)双方协商约定的其它内容。
3.下岗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应与其终止、解除协议,企业同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1)本人自愿解除协议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
(2)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尚未签定劳动合同,但与新工作单位有了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
(3)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已从事半年以上个体经营的;
(4)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其提供就业岗位的;
(5)协议期间违法违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拒绝接受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严重违反中心规章制度的;
(6)协议期满或在协议期间劳动合同到期;
(7)其它原因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终止协议的。
4.依据协议约定,中心与下岗职工解除协议时,中心要发给下岗职工解除协议通知书,并有下岗职工签字认可。企业依据解除协议通知书随之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协议通知书的具体格式和内容由各市再就业办制定。
(三)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1.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切实做好中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衔接落实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要按月或季向再就业管理机构申报所需再就业资金。再就业工作机构要及时审核拨付。中心要管理好用好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确保按月足额发给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做好代缴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工作。
2.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必须按规定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对不与中心签订协议的下岗职工,不支付其基本生活费。
3.再就业服务中心要按规定协调好下岗职工自愿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督促企业补缴欠缴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金,退还职工集资款,补发欠发的工资等。
4.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由原企业支付,一律不得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
(四)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
1.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是指为帮助下岗职工适应职业变化、增强市场竞争就业能力、促进其实现再就业而开展的以实用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
2.再就业服务中心要按照培训机构与劳动力需求结构相适应的要求,及时制定培训计划,并在政府指导和扶持下,采取个人自学、企业组织和社会帮助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实施培训计划。
3.再就业服务中心要按规定申报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计划。再就业资金对职工培训的补助,按照我省有关再就业政策执行。
4.再就业培训要做到内容、师资、场地、学时、费用、对象“六落实”和教学质量、培训纪律、考试考核“三严格”。
5.再就业服务中心可根据企业自身条件,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再就业培训:
(1)政府出资买断培训成果,由再就业资金出资,委托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培训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具有较完善的教学条件,且本企业再就业机会较多的,可采取自办的方式进行;
(3)具备一定的教学条件,主要面向社会就业的,可采取与社会力量办学联合的方式进行;
(4)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可与社会上培训实体一帮一结对子或委托有资格的社会保障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一)组织机构
1.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组建
(1)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由当地政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办公室审批,审批程序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1998]8号文件执行。
(2)再就业服务中心建在企业,凡是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必须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较少的可挂靠在企业劳资部门。
(3)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建立签订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发放下岗证、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医疗)、转业转岗培训、再就业指导、统计分析等一系列管理制度, 保证中心工作正常、高效运行。
(4)企业要选派素质高、责任心强、熟悉劳动保障政策、具有较强开拓精神和协调能力的人员组成工作班子。停产企业的主要领导要担任本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主任,全力以赴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5)企业要千方百计广开门路,多渠道、多方式筹措资金,保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实现再就业的必要开支。
2.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1)会同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起与进中心的下岗职工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办理下岗待证件和有关手续;
(2)负责进入中心下岗职工的日常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3)负责编制经费开支计划,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各项基本生活保障金和再就业资金;
(4)按“三三制”的筹资原则,负责本企业应负担部分的再就业资金
的落实到位;
(5)负责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6)负责代缴下岗职工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依靠政府和企业组织下岗职工搞好生产自救;
(8)负责协调下岗职工和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
(9)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再就业指导、就业介绍等工作计划;
(10)负责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统计和报表工作;
(11)完成本企业和上级再就业管理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下岗职工再就业协议
1.企业向再就业服务中心输送下岗职工要办理正式交接手续。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应由职工本人、企业和再就业服务中心三方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藉此变更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其代办《河北省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证》。
2.协议内容
(1)协议期限(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未履行完的期限,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最长不超过三年);
(2)中心对下岗职工进行管理的基本要求;
(3)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及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4)提供再就业培训和再就业指导;
(5)终止、解除协议关系的条件;
(6)双方协商约定的其它内容。
3.下岗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应与其终止、解除协议,企业同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1)本人自愿解除协议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
(2)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尚未签定劳动合同,但与新工作单位有了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
(3)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已从事半年以上个体经营的;
(4)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其提供就业岗位的;
(5)协议期间违法违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拒绝接受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严重违反中心规章制度的;
(6)协议期满或在协议期间劳动合同到期;
(7)其它原因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终止协议的。
4.依据协议约定,中心与下岗职工解除协议时,中心要发给下岗职工解除协议通知书,并有下岗职工签字认可。企业依据解除协议通知书随之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协议通知书的具体格式和内容由各市再就业办制定。
(三)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1.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切实做好中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衔接落实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要按月或季向再就业管理机构申报所需再就业资金。再就业工作机构要及时审核拨付。中心要管理好用好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确保按月足额发给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做好代缴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工作。
2.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必须按规定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对不与中心签订协议的下岗职工,不支付其基本生活费。
3.再就业服务中心要按规定协调好下岗职工自愿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督促企业补缴欠缴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金,退还职工集资款,补发欠发的工资等。
4.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由原企业支付,一律不得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
(四)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
1.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是指为帮助下岗职工适应职业变化、增强市场竞争就业能力、促进其实现再就业而开展的以实用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
2.再就业服务中心要按照培训机构与劳动力需求结构相适应的要求,及时制定培训计划,并在政府指导和扶持下,采取个人自学、企业组织和社会帮助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实施培训计划。
3.再就业服务中心要按规定申报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计划。再就业资金对职工培训的补助,按照我省有关再就业政策执行。
4.再就业培训要做到内容、师资、场地、学时、费用、对象“六落实”和教学质量、培训纪律、考试考核“三严格”。
5.再就业服务中心可根据企业自身条件,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再就业培训:
(1)政府出资买断培训成果,由再就业资金出资,委托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培训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具有较完善的教学条件,且本企业再就业机会较多的,可采取自办的方式进行;
(3)具备一定的教学条件,主要面向社会就业的,可采取与社会力量办学联合的方式进行;
(4)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可与社会上培训实体一帮一结对子或委托有资格的社会保障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5)鼓励下岗职工积极参加社会各界举办的各种专业培训,积极支持下岗职工自学成才和参加各种学历教育。
6.再就业服务中心要积极开展定向培训,根据本企业下岗职工的特点,与用工单位联合,定向为其培训,努力提高受训人员的再就业率。
7.要搞好下岗职工培训登记和考试考核管理,职工参加各种培训都要按照考试结果,颁发结业证或合格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五)下岗职工再就业指导与服务
1.再就业服务中心要遵循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贯彻劳动者竞争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企业自身用工状况和下岗职工的特点,区别不同类型,制定规划和措施,搞好再就业指导和服务,千方百计促进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2.再就业服务中心要与劳动力市场保持经常的信息联络,向下岗职工传递用工信息,向用人单位推荐下岗职工。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与劳动力市场实行计算机联网,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快捷和便利的用工信息服务。
3.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建立职业指导制度,可邀请或组织政府就业管理部门、就业服务中介机构和专家,为职工进行就业指导和咨询;可指定专人或开设“窗口”定时定点接受下岗职工咨询;可邀请用工单位直接到企业为下岗职工作定向专题咨询。
4.要鼓励帮助下岗职工多渠道、多形式实现再就业:
(1)鼓励下岗职工创造条件自谋职业;
(2)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合作组建企业实现再就业,中心要协助申办工商登记手续,协调落实再就业贷款、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积极帮助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困难;
(3)再就业服务中心可以兴办再就业基地,组织下岗职工利用原企业的场地、闲置设备、资金等兴办经营实体,开展生产自救。原企业要积极给予支持和提供方便;
(4)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在企业的统筹安排下,根据本企业结构调整和市场需求的情况,开拓市场,兴办主业外的经济实体,拓宽就业门路;
(5)再就业服务中心可依托政府有关部门及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或企业,组织下岗职工劳务输出;
(6)再就业服务中心和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结对子,搞好科技产业开发,通过科技开发实现再就业;
(7)组织本中心下岗职工积极参加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退二进一”或“退二进三”工程;
(8)在政策允许条件下,政府促进再就业资金可为再就业服务中心做必要的投入。
参阅文件:
《关于印发〈河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劳社办[1999]114号 199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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