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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下的工伤待遇

添加时间:2015年7月25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负担的一项义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用人单位职工的一项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种情形指的是用人单位合法用工而发生工伤的情况。以下是用人单位违法用工的两种情形下发生的工伤待遇问题,需要加以注意:
    1?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在单位本身无法律上的主体资格的情形,单位的开办人或发起人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在前两种情形下,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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