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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回顾)精神损害赔偿第一案

添加时间:2015年11月1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按照实际损失确定。根据司法实践掌握的标准,实际损失除物质方面外,也包括精神损失。本案原告贾某因事故在肉体、精神上都受到损害,必须给予抚慰与补偿。赔偿应一次性解决,包括医药费、残疾生活自助具购置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卡式炉的生产安装厂家赔偿贾某医药费、治疗费等17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本案是司法实践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第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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