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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劳服企业资格认定和管理

添加时间:2016年1月14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内容提示:

申请认定劳服企业资格的企业范围

负责认定工作的部门及职责

劳服企业资格的认定及条件

劳服企业资格认定的程序

劳服企业资格认定的管理

(一)申请认定劳服企业资格的企业范围

凡本市辖区内,有承担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能力的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均可申请认定为劳服企业。

(二)负责认定工作的部门及职责

劳服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认定工作,分别由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属或无主管部门企业劳服企业的资格认定审查核实工作,并将审核意见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市属各局(行业总公司)、中央及外埠驻津单位的劳服企业资格认定审查审批工作。

《劳服企业证书》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颁发。

(三)劳服企业资格的认定及条件

1.劳服企业资格认定实行书面申报制度。

2.愿意承担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任务,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依据本文第(二)条规定,可向企业注册地劳动保障部门或企业所属局(行业总公司)提出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1)企业生产经营项目;(2)企业资产情况;(3)企业人员构成情况;(4)企业发展评估意见。

3.享受劳服企业优惠政策安置的对象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待业青年(失业人员)、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下岗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以上“五种人员”,即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需持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核发的就失业证、下岗职工证明;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精简的富余人员持本单位人事部门证明;农转非人员持农转非批准部门批文;两劳释放人员持公安部门释放证明。

4.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劳服企业资格认定,并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新办企业,当年安置“五种人”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计算公式:当年安置五种人员比例=当年安置五种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五种人员人数)×100%。

(2)免税期满后,当年安置五种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计算公式:当年安置五种人员比例=当年安置五种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3)非服务型企业招用男45岁、女35岁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关系的,根据招用人数,按照每人1200元的标准,由再就业资金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贴。具体按《非服务型企业和新建再就业组织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补贴办法》(津劳局〔2003〕20号)文件精神办理。

5.申请劳服企业资格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劳服企业申请书;

(2)填报《劳服企业资格认定审批表》一式3份;

(3)五种人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国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6)劳动合同职工鉴定花名册(复印件);

(7)企业职工情况表。

(四)劳服企业资格认定的程序

劳服企业资格认定依照下列程序:

1.申请:企业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局(行业总公司)提出申请,填报《劳服企业资格认定审批表》,并如实提供上述材料。

2.审核: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局(行业总公司)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3.审批:市劳动保障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定,必要时进行实地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劳服企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还申报材料。

4.劳服企业资格认定,从受理、审查到核准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劳服企业资格认定情况,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每季度向所在区县税务部门备案。

(五)劳服企业资格认定的管理

1.劳服企业资格认定后,凭《劳服企业证书》副本和税务部门要求的材料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2.为规范劳服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利益,劳服企业每年实行年检制度,当年认定的劳服企业不参加本年度年检,年检工作由市、区县劳动和税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年检合格企业,在《劳服企业证书》副本和《劳服企业年检登记表》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印戳。不合格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参加年检和年检不合格企业不再享受减免税收政策。

3.劳服企业定期向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局(行业总公司)如实报送生产经营、人员安置、劳动工资、减免税等情况统计报表。

4.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思想,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职工培训、续接保险、人事代理等服务项目。

5.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资格认定,不得弄虚作假,受收贿赂。对违犯者,一旦发现,取消认定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及主管领导责任。

6.劳服企业资格认定,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和咨询服务费,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详见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及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3年4月8日 津劳局[2003]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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