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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

添加时间:2016年2月4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按规定程序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包括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已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以及按规定程序下岗未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二、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包括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和就业转失业后非因本人原因没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三、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包括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或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四、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包括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一)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税收减免期限
  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原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现进一步明确为凡在2005年底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享受3年时间的政策优惠,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
  (二)放宽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将对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放宽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
  (三)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结余用于分流安置富余职工
  将2002年底以前拨付给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结余部分,经审计后,集中专项用于各控股(集团)公司深化企业改革,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兴办经济实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四)调整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合同期限
  将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的政策,调整为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和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分别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和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五)促进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
  1.将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由再就业资金给予5000元一次性岗位补贴的政策,调整为社会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均由再就业资金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
  2.各级财政支出的社会公共服务项目开发的公益性就业岗位,应纳入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范围,优先定向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各街道开办的公益性就业组织,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必须优先定向安置,逐步建立"托底"安置机制。将劳务派遣企业引入社区,力争年内每个街道有一家劳务派遣企业,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实现社区弹性就业提供载体,组织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社区从事弹性就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弹性就业后,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3.建立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援助制度。通过开展日常援助活动、实施重点援助项目、实行"就业助理"服务、进行就业"托底"安置等多种形式,帮助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尽快实现再就业,形成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帮扶长效机制。
  (六)加大再就业资金支持力度
  进一步加大再就业资金支持力度。根据再就业工作需要,2003年至2005年全市再就业资金每年从失业保险基金、市财政预算和区县财政预算分别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公益性就业岗位开发,免费职业培训补贴和劳动力市场网络建设等。加大对就业困难区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比照中央财政再就业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办法,市财政建立再就业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制度,明确支付项目、拨付程序,形成再就业资金制度性安排,增加透明度,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七)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合伙办企业
  改善创业环境,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创办小企业。大力推广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创办小企业的创业培训,建立创业项目征集制度,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兴办满足社区居民生活需求、适合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和就业的项目。将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小额贷款、税费减免、后续扶持相结合,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提供配套服务。有条件的区县要逐步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帮助解决经营场地,使具有创业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创业带动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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