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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失业登记

添加时间:2016年4月25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核心内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失业之后应该何去何从?本文由劳动小编为你讲解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失业之后如何寻求政府保障?
  随着现代信息科技的飞速发展,流动人口增加,在很多大中型城市里出现了很多高学历的本科毕业生,这些非本地年轻的知识分子也属于进城务工人员,从事行业涉及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但是进城务工人员大队伍中也有从村镇进城市打工的人员。一般有建筑行业.搬运行业.家政行业等技术含量较低,体力劳动为主,且工资待遇较低的职业。属于弱势群体。
  在失业之后这些群体应该如何寻求政府保障?程序如下:
  1.所需材料
  (一)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用人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到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就业失业登记证》
  2.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未就业的;
  (二)从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七)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3. 登记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处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省人社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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