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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务工死亡 获赔50万

添加时间:2016年8月2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核心提示: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何强的情况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应认定为工亡,同时对方公司在接收其上班时,未认真履行审查义务,也有过错。
  庐江县居民何强(化名)年过六旬,为务工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到无锡一公司当保安。上班不到两月,何强却意外溺亡。公司以其冒用他人身份“骗取”工作岗位为由不愿赔偿,后经调解对方才同意赔偿51.5万元。
  2012年7月,何强前往无锡打工,顺便散心。因年过六旬,为能成功就业,他冒用他人身份。因长相年轻,他冒用了一中年男子身份,成功受雇于当地一物业公司。但世事无常,8月25日下午5时许,他骑电动三轮车执勤巡逻时,不料冲出路面,头部撞地受重创后坠入水中溺水身亡。
  何强的亲属得知消息后,当即赶往无锡。
  对于赔偿事宜,何强生前所在公司以“冒用他人身份务工不属于工伤”为由拒绝赔偿。何强的亲属感觉“难以接受”。近日,其亲属向庐江县龙桥司法所求助,工作人员当天就赶到无锡进行调解。对方物业公司坚持认为,何强冒用他人身份骗取工作岗位,未用公司巡逻车,而用自带的有安全隐患的微型电动三轮车执勤,存在过错,所以不予赔偿。
  对此,该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何强的情况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应认定为工亡,同时对方公司在接收其上班时,未认真履行审查义务,也有过错。
  最终,经多日协商,对方公司同意赔付死者家属51.5万元。(市场星报 王正茂 刘磊 记者 马冰璐)
  知识延伸:
  2012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据国家统计局网站消息,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元。随着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据的公布,2012年发生的工亡事故其赔偿标准也有了提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劳动。2012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如下: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2011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
  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公式元×20=元
  2012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比2011年的元提高了元。劳动合同法条例。
  四、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注意事项:
  1、供养亲属条件:供养亲属必须是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供养亲属资格的核定,按照职工因工死亡时条件核定。也就是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在其因工死亡时不具备供养条件,即使以后达到供养条件也不能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2、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供养亲属范围:供养亲属范围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中子女、父母、兄弟姐妹范围如下:
  a、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b、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c、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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