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3696921382
首页
律师简介
行业动态
法律法规
员工工资
劳动保障
劳动保险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劳动保障

行业动态法律法规员工工资劳动保障劳动保险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办案札记工伤鉴定劳动就业劳动安全用工制度养老保险精神损害医疗事故工伤赔偿合同赔偿国家赔偿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3696921382
联系人:孙华
福建 厦门

技术工人技能津贴

添加时间:2017年6月12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内容提示:

技能津贴范围和标准

技能津贴审批办法

其他

(一)技能津贴范围和标准

1、范围。取得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受聘从事技术(工种)岗位工作的在岗技术工人,经市劳动保障局核准后,可享受相应的技能津贴。

2、技术工人技能津贴标准为:

(1)高级工每人每月50元;

(2)技师每人每月100元;

(3)高级技师每人每月150元。

技术工人技能津贴制度从2001年1月1日起实行。技能津贴所需费用在成本中列支。

(二)技能津贴审批办法

企业应于每年初将本企业符合实行技能津贴条件的技术工人名单和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证明材料,经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审查同意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批准。

2001年1月1日以前已经取得的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企业在申报2001年技术工人技能津贴时,一并附上,由市劳动保障局审核认定。

(三)其他

1、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未受聘在本技术工种岗位工作的,不得享受技能津贴。

2、中央在渝企业、非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3、区县(自治县、市)属企业技术工人的技能津贴标准及实施办法,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详见重庆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加强技术工人队伍建设实行高级技术工人技能津贴的通知》(2001年1月2日渝劳社发[2001]1号)]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696921382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