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3696921382
首页
律师简介
行业动态
法律法规
员工工资
劳动保障
劳动保险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工伤赔偿

行业动态法律法规员工工资劳动保障劳动保险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办案札记工伤鉴定劳动就业劳动安全用工制度养老保险精神损害医疗事故工伤赔偿合同赔偿国家赔偿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3696921382
联系人:孙华
福建 厦门

工伤保险遵循的原则

添加时间:2017年6月27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1、无责任补偿(无过失补偿)原则。该原则是指工伤保险在补偿工伤职工时,不追究受害人责任,就是无论职工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除职工本人犯罪或严重失职外),都应依法得到补偿。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故意自残、自杀或犯罪、酗酒导致的伤亡,是不予认定工伤的,同时也是得不到补偿的。
  2、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该原则强调工伤保险的实施是受到国家法律的规范,工伤保险的实施是带有强制性质,所有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实行工伤保险。
  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该原则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基本原则。首先,工伤保险是通过法律,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采取互助互济的办法,分担风险。其次,在待遇分配上,国家责成社会保险机构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这种基金的分配使用,包括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调剂。
  4、个人不缴费原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5、因工伤残与非因工伤残区别对待原则。该原则强调对于由职业伤害与工作或职业病有直接关系的伤残,医疗康复、伤残补偿、死亡抚恤待遇均比其他保险水平高,只要是工伤,待遇上不受年龄、性别、缴费期限的限制。因病或非因工伤亡,与劳动者本人职业无关的事故补偿,许多国家规定的待遇水平比工伤待遇低得多。
  6、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原则。该原则强调单位和职工个人应该做好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防治,对于可以预见的工伤事故或可能引起职业病的情况,要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对因工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是因工死亡的职工,职工和遗属在得到补偿时,工伤保险机构应支付一次性补偿金,作为对伤害者“精神”上的安慰。此外,对供养的遗属根据人数要支付长期抚恤金,直到他们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为了区别不同伤残和职业病状况,发放不同标准的待遇。各国在制定工伤保险制度时,都制定了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并通过专门的鉴定机构和人员对受职业伤害的职工受害程度予以确定。
  9、区别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原则。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个人所受的经济损失,与职工的直接经济收入相关,即职工的工资收入。直接经济收入必须给以及时的较优待的补偿。间接经济损失是指职工直接收入以外的其他经济收入的损失,包括兼职收入、业余劳动收入等。这部分收入不是人人都有,是不固定的额外收入,该部分收入不列入工伤保险的经济补偿范畴。
  10、集中管理原则。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部分,无论从基金的管理、事故的调查,还是医疗鉴定,由专门、统一的非盈利的机构管理是各国普遍遵循的原则。一般有三种管理模式:(1)职业伤害保险管理独立于其它社会保险制度,基金独立管理使用;(2)基金独立,但在行政管理、政策制定同属一个社会保险管理机构;(3)工伤保险制度包括在社会保险制度之中。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696921382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