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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优惠政策效应,营造再就业良好环境(摘要)

添加时间:2017年11月30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江苏省人民政府

一、细化和完善再就业优惠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为使再就业优惠政策更具实用性和操作性,我省先后制定颁发了10多个文件,不断细化和完善相关政策,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主要包括:

(一)实行税费减免

按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一定比例,可按规定减免所得税。对进入政府专辟场地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其开业一年内免征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特别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一年内还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2001年,全省有8.1万人享受到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受益面占当年再就业人数的22%;7万人享受了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的优惠,占当年自谋职业人数的75%。对下岗失业人员成立的从事社区服务的生产自救劳动组织及非正规就业组织,三年内免征行政性收费,对取得的劳务收入,自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至2001年底,全省共创办了5500个社区就业实体,为16万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了再就业岗位。

(二)提供经营场地

全省所有市、县政府都以不同形式开辟了"再就业一条街"、"再就业市场",组织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直接入场经营。对申请开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登记注册时优先受理,并简化手续。

(三)给予安置补贴

企业招用女35岁以上,男40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以及下岗失业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从事个体经营、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自谋职业的,根据其再就业困难程度,按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额度分别给予1至6个月不等的安置补贴。

(四)安排贴息贷款

对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一定比例,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及下岗失业人员成立生产自救性劳动组织或自谋职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贴息贷款数量按每招用一名下岗失业人员额度不超过1万元核定,贴息资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60%计算。2001年,金融机构发放此类小额贷款近4.5亿元,获得帮助的下岗失业人员达3.4万人。

(五)免费就业服务

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职业介绍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服务,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减免费用的职业培训。所需费用在再就业资金中给予补贴。2001年,共减免职业培训费和职业介绍费4600多万元,受益的下岗失业人员分别达24.5万人次和59.6万人次。

(六) 接续社会保险

对大龄下岗人员,通过"协保"、"续保"等办法为他们代缴社会保险费,让他们解除后顾之忧,以多种形式实现再就业。对从事社区服务和家政服务的再就业困难人员,规定可按照低标准准入办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2001年,全省共帮助13万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接续了社会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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