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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车主“民告官”获工伤认定

添加时间:2018年2月6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因肇事的士逃逸,交警无法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劳动社保部门不予认定工伤,受害人将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昨日从江汉区法院获悉,该案开庭后,劳动社保部门接受司法意见,撤销原决定,受害人将获取赔偿。
  2008年11月28日上午
  上午,33岁的艾某骑电动车去武昌某酒店上班。8时20分许骑行至螃蟹甲公交车站,前方一辆的士突然靠边停车,乘客杨某随即打开右后门准备下车,艾某避让不及,撞上的士车门,倒地受伤。
  杨某下车询问艾某伤势,的士司机却猛踩油门溜了。武昌交通大队民警到场后,因肇事的士逃逸,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遂出具接处警登记表,在事故责任一栏记录杨某和的士司机负事故同等责任,艾某无责。
  艾某随后到武警湖北省总队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其右锁骨受损。
  2009年4月,艾某所在酒店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但艾某未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且是遇出租车内乘客开门时撞伤,其伤害非机动车事故所致,不予认定工伤。
  “车门是机动车组成部分,车门致伤怎么变成非机动车事故所致?”艾某不服,当年9月向江汉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受理后认为,艾某受伤应属机动车事故所致。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该《条例》还规定,公共汽车站30米以内路段,除公交车外,其他机动车不得临时停车;车辆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俩和行人通行。显然,肇事的士和乘客都存在过错。
  法院还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非证明交通事故的唯一要件,该事故接处警登记表清晰记录了事故事实和责任,应作为交通事故认定证据。
  案件开庭后,江汉区法院启动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向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达司法意见。该局讨论后接受司法机关意见,于今年2月撤销原决定,对艾某作出工伤认定。艾某向法院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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