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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卫生部、军委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带病回乡转业建设人员处理问题的指示

添加时间:2012年8月29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Tags: 劳动,回乡,妨碍,疾患,伤病员   http://www.xmmslaw.com/
  部队医院及地方军人医院的伤病员在痊愈后不能回队工作,或久治不愈但能从事轻劳动而又均有家可归者可办理回乡转业建设,特做如下决定:
  
  一、为慎重处理起见,医院须组织转业建设人员检查委员会(由院长、政委、人事工作者、主治军医、医师,并吸收休养员代表参加,部队内如有带病回乡转业建设人员,亦须组织检查委员会)检查审核,本着负责到底精神,严防推出门不管的现象。
  
  二、为便于联系和协同处理,省以上军区及师以上卫生部门,地方的省(市)卫生厅(处、局),均应派主要干部参加转业建设委员会,负责协助检查清理需要处理的回乡转业建设伤病人员。
  
  三、凡经医生检查认为可以回乡转业建设之慢性伤病员,经检查委员会核定,报请同级转业建设委员会批准,适当地进行教育后,方得准其回乡转业。
  
  四、凡经批准带病回乡转业建设之慢性伤病员,可根据慢性伤病员回乡转业条件,酌发1至3个月医药费,由主治军医、医师开具诊断书按轻重不同的程度分为一、二、三等,开具证明,由转业建设委员会批准发给,在转业建设经费内报销,但不得当成补助费普遍平均发给。
  
  1.一等者发给米300斤至400斤;
  
  2.二等者发给米200斤至300斤;
  
  3.三等者发给米100斤至200斤;
  
  每斤米全国统一以1000元人民币折价发给。
  
  五、带病回乡转业建设人员,如旧伤病仍需诊治,应由地方政府予以适当照顾。
  
  六、对于特种疾病之慢性病员的处理:
  
  1.梅毒患者,除患者本人有特殊技术能力者,可留部队继续治疗外,余则以回乡转业建设人员处理,但为照顾治疗起见,可随慢性伤病员移交之医院转交地方,继续进行治疗。每个梅毒患者药费按32万元由治疗单位作核算呈交各大行政区转业建设委员会拨款办理。
  
  2.对麻疯患者,因麻疯患者不能再服兵役,又不能回乡转业建设,应由地方抽出麻疯病院收容,以便管理教育。
  
  3.对精神病患者,应根据患者病症的轻重分别予以处理,重者可随慢性伤病员移交地方的医院继续治疗,轻者若不妨碍其生活能力而又能从事轻劳动可回乡转业参加建设工作。
  
  附:
  
  
慢性伤病员回乡转业条件
  
  (1952年4月19日)
  
  一、影响视力之各种眼疾患(视力在0.3以下者)虽经治愈亦不能恢复正常视力者;
  
  二、耳疾患或病后遗症,久经治疗仍不能恢复其正常听力者;
  
  三、呼吸器疾患,如重症的慢性支气管炎、喘息、肺气肿、气管扩张等影响身体健康久治不愈而有碍兵役者;
  
  四、消化系疾患,不易治愈身体衰弱而又不易恢复健康者;
  
  五、器质性疾患,如肝、心、脾、肾脏等有实质性疾患,不易治愈而影响身体健康者;
  
  六、内分泌腺机能异常,影响正常身体发育与健康者;
  
  七、有各种影响身体健康机能的良性肿瘤者;
  
  八、有梅毒及慢性淋病合并尿道狭窄、关节炎并致关节僵直者;
  
  九、结核疾患不能留队工作者;
  
  十、高度神经衰弱、精神病、痴呆、歇斯底里、癫痫等疾患发作次数少,病症轻而不碍其生活能力者;
  
  十一、运动性疾患,如关节炎、偻麻质斯而有机能障碍者,关节脱臼等疾患有碍兵役者。
  
  十二、有日本住血吸虫病、黑热病、血丝虫病、痢疾、虐疾等经治疗后转为慢性,不堪兵役者;
  
  十三、慢性传染性皮肤病及顽固性溃疡,不易治愈但能从事一般工作者;
  
  十四、各种妇科慢性疾患,影响健康久治不愈者;
  
  十五、因伤后遗机能障碍,既无入荣校条件,又不能留队工作,其本人愿回乡转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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