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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要加班费吗?

添加时间:2013年10月4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双休日、黄金周、年休假……职场中人的休假似乎越来越多。其实,员工花在工作上的时间并不少。8小时之外有太多时间都花在工作上。对于这些隐性加班或者自愿加班,劳动者能享受到加班费么?有考勤记录显示加班时间能有加班费么?
    【案例回放】
    赵某是一外贸公司的办公室文员,与公司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确定赵某的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公司按标准工时制度支付赵某工资。
    合同期内,赵某工作一直很积极。当天完不成的任务也不拖,赵某就在下班后主动加班完成。
    老板对她的工作很满意,认为她手脚快、办事利落,不断地给她任务,工作量与日俱增。
    一年后合同到期,赵某表示自己实在应付不了公司繁重的工作任务,合同期满就不再续签。但她提出,公司应支付自己一年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并出示了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
    公司认为,公司实行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对加班另有规定的制度;公司并未安排赵某延时加班,赵某延长工作时间是个人自愿的行为,公司不能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对赵某的要求予以拒绝。赵某对公司的说法表示异议,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争议焦点】
    主动自愿加班算加班么?
    赵某认为:自己在履行合同期间经常超时工作,具体超时工作时间有据可查,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超时工作应计发加班费,但单位从未支付过自己加班费。
    现在双方劳动合同已终止,公司应当结算支付一年内的加班工资。而公司认为:公司实行计时工资制度,并配套实行加班制度,只有经公司同意并办理必要手续的加班才能支付加班工资;赵某虽然有延时加班的考勤记录,但这不是公司的安排,是赵某自愿延长工作时间,并且没有办理过相关审批手续,因此赵某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不符合公司的加班制度规定。    【判决评析】
    《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据此,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可以规定适当的加班审批程序,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法定的加班工资。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以上规定表明,用人单位须支付工资标准150%、200%、300%等加班工资的,其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本案中,公司虽然对赵某实行了计时工资制度,但赵某平时的延时加班不是由公司安排的,而是赵某自愿进行的;公司对企业内加班有规定的加班制度,赵某在延时加班时并未履行公司规定的加班审批手续。因此,赵某要求公司支付其自愿且未履行手续的延时加班工资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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