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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劳动关系正义的底线标准

添加时间:2018年5月1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公平正义比太阳更有光辉。”不久前,温家宝总理在与北京大学学生交流期间再次提到公平与正义的话题。人们也许还记得,温总理上一次提及这一话题是在今年 “两会”期间答记者提问时。
  在媒体报道中,温总理这样表述自己对公平与正义的理解:“我们国家的发展不仅是要搞好经济建设,而且要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和自由的发展,这三者不可偏废。集中精力发展生产,其根本目的是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而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我认为,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毋庸讳言,我们现在的社会还存在许多不公平的现象,收入分配不公、司法不公,这些都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总理讲话内涵着强烈的民生情怀,公平正义也需要一种现实的支撑。因此,今年年初以来,我国多个地方政府大规模调高最低工资标准的举动,就从劳动关系调整以及劳动者工资权益保障角度对之作出了积极的回应。据报道,在去年各地暂缓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之后,随着经济逐步企稳回升,今年我国已有10个省份调整并执行了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平均增长17%左右。
  在劳动关系领域里,劳动标准特别是其中的最低工资标准被认为最能体现劳动过程中的公平正义。因为正是通过制定劳动标准,现代国家政府强行矫正了劳动关系领域中的形式平等而实质不平等的痼疾,推进了劳动关系领域中公平与正义的实现。
  正义原则的实现是人类世界从古代社会向现代社会迈进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标志,它是通过人类社会从“身份到契约”的转换来实现的。在这种转换之前,人与人之间以“人身依附”与“身份等级”为联结方式,而转换之后,人与人之间以契约关系相联系。和身份社会相比较,契约社会更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因为契约自由意味着每一个社会个体都可以在道德和法律的约束内自由选择与行动,而契约自由是契约社会的题中之意,是契约社会的存在前提和必然产物。
  但是,人们很快发现,契约自由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某些特殊社会关系的真正自由。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社会关系永远也不可能在契约自由的基础上真正实现平等,劳动关系正是如此。劳动关系的人身性和依附性特征,使得在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存续过程中,劳动者不可能与用人单位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关系。或者说,劳动关系中的契约自由原则需要修正。这一点直接决定了在劳动关系运行和调整过程中,对劳动者进行 “倾斜保护”的必要性。
  按照 “倾斜保护”的原则要求,为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国家需要通过立法对现实劳动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予以保护,以 “倾斜保护”的方式实现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实际平等,或者说,以倾斜实现均衡。一般来说,倾斜式保护都是一种底线式保护,即劳动基准法定。在劳动关系和劳动立法领域,最为人们称道,也最能体现这种倾斜式保护原则精神的就是最低工资标准的和最高工时标准的确立了,他们从一正一反两个方面,从劳动关系中最核心的方面对劳动者进行了恰如其分的保护,“正”的方面即“最低工资标准”,可以保证劳动者得到满足自身基本需要的工资,而“反”的方面即对“最高工时”的限制,则可以有效遏制用人单位任意延长劳动时间的冲动。
  正义原则的实现是现代社会能否协调运行和和谐发展的最有力的基础,实现正义原则应该是一项社会制度的重要价值追求。因此,一项具有正义价值的制度应该努力尝试通过各种社会安排改善社会中弱者的处境,为他们带来希望。就劳动关系来说,最低工资制度正是这样一项保护弱势一方 (劳动者)的制度,最低工资标准是其集中体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近日督促更多地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并提出要求,今年尚未调整最低工资的地区,要在把握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时机和力度的基础上,适时合理进行调整。已经调整的地区,要加强对企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
  在这样的部署安排中,人们既能发现政策的实施目的,也能发现政策实施过程中的保证措施,如是,则以最低工资标准提升为代表的劳动关系正义的实现将能更加深刻地改善劳动关系的发展以及人们的生活。愿公平与正义的光辉普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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