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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
拖欠加班费如何救济
添加时间:
2015年6月3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1、一般情况下,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应根据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在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劳资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内自由约定合理的加班费计算基数。
2、用人单位应该每月进行加班统计,并有劳动者签字确认,声明加班时间以该加班统计为准。
3、考勤制度应与加班制度相呼应,且用人单位保存考勤记录不得少于2年。
4、工资单上明确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含加班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劳动者可以随时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不受时效的限制;在劳动关系结束后一年内,如果劳动者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用人单位同意支付的,则仲裁时效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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