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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与法定休假日及加班工资知识

添加时间:2015年6月18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劳动法分别按照不同的时间周期规定了劳动者相应的休息权利,一般有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带薪年假等。下面将结合劳动法条文分别予以说明:
  
  休息日是指在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约定的休息日,这也是法律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利的强制性要求。
  
  按惯例休息日一般是指周末双休,但具体到劳动者个人则与劳动合同具体约定有关,如果劳动合同约定员工享有双休,则双休日为休息日,如果因为工作岗位及工种性质不同约定其他休息方式的,只要不违法劳动法对劳动者休息时间的最低保障规定,都是合法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休息日加班工资支付规定就是针对安排劳动者在上述休息日加班的情形。
  
  法定休假日则是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节假日,具体规定参看劳动法第四十条。
  
  带薪年假参看劳动法第四十五条。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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