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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的举证责任

添加时间:2015年12月23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负提供证据的法律责任。《民诉法》规定的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是谁主张谁举证,但也有特殊情况下由对方举证的规定,即举证倒置原则。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就是应采取举证倒置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三款规定:“权利人能证明被申诉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申诉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申诉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可以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申诉人有侵权行为。”这就是处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实行举证倒置原则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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