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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的加班费还能要吗

添加时间:2017年1月25日   来源: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http://www.xmmslaw.com/
                  几年前的加班费还能要吗
    2008年9月,杜先生以物业公司未按国家规定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他2005年11月至2008年8月的加班工资差额26000元。劳动仲裁裁决物业公司支付杜先生2006年9月至2008年8月的加班费15704.7元。对此物业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支付杜先生加班费差额10036.7元。
    说法: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加班费等劳动报酬,劳动者需在时效期限内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否则将得不到法律的有效救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尽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的限制,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实践中法院和仲裁机关也无法苛求用人单位保留多年以前的证据,而只要求用人单位举证争议发生之日前两年的证据,超过这一期间,就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举证责任。
    此案中,杜先生称物业公司未足额发放2005年11月至2008年8月的加班费,物业公司应对两年内足额支付加班费负举证责任,杜先生应对两年以外物业公司未足额发放加班费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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